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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搜狐专栏
2025-12-16 22:3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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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6日电 据交通运输部网站消息,为进一步做好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费通行服务保障工作,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发布《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费通行服务保障规程》,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本规程适用于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车辆(以下简称任务车辆)的免费通行服务保障工作。其中,任务车辆是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应急响应时,根据灾害事故救援救灾实际需要,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同意前往灾害事故发生地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不包括经营性物流运输、集体、个人或企事业单位自行前往灾害事故地区的非任务车辆。

  以下为全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费通行服务保障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应急管理厅(局),交通运输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费通行服务保障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同意,现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费通行服务保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认真做好部门协同、系统对接和人员培训等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加强法规政策宣传解读,依法规范做好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费快捷通行服务保障工作。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交通运输部和应急管理部。

  联系人及电话: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徐小博、王燕弓,010-65292025、010-65292789;应急管理部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局阳谦尚,010-83933612。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25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费通行

服务保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费通行服务保障水平,规范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车辆的通行管理,根据《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车辆(以下简称任务车辆)的免费通行服务保障工作。其中,任务车辆是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应急响应时,根据灾害事故救援救灾实际需要,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同意前往灾害事故发生地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不包括经营性物流运输、集体、个人或企事业单位自行前往灾害事故地区的非任务车辆。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与应急管理部建立工作对接机制,加强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应急管理部门的工作指导,所属相关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跨省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费通行服务保障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工作对接机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加强抢险救灾任务信息和车辆通行数据对接,运用信息化手段共同做好省内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费通行服务保障工作。

  第四条  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其所属单位(组织)应当及时通过应急管理部门建立的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社会应急力量救援协调系统)(以下简称平台),向应急管理部门提供车辆相关信息。

  第五条  应急管理部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局负责通过平台审核确认执行跨省抢险救灾任务车辆信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或批准,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通过平台审核确认批准执行省内抢险救灾任务车辆信息,并督促任务车辆严格按照申请的路径和时间依法依规行驶。

  第六条  审核确认的所有任务车辆信息统一由应急管理部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局通过平台及时提供给交通运输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以下称路网中心)。交通运输部公路局指导路网中心将收到的抢险救灾任务车辆信息,通过省级收费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以下称省中心)及时下发至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高速公路收费站。

  第七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要求,根据收到的任务车辆信息,做好收费站现场免费通行服务保障及政策解释工作。

  第八条  电子不停车收费(ETC)发行服务机构负责做好使用ETC通行的任务车辆应免未免退费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名单管理

  第九条  应急管理部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局或者有关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灾害事故抢险救灾需要,严格审核有关单位(组织)提供的车辆信息。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审核批准确认的车辆,应依法正常交纳车辆通行费。

  第十条  任务车辆信息应当包括车辆类型(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车牌号码、车牌颜色、装载物资、抢险救灾任务名称、应急响应等级、应急响应启动单位、预计出发时间和到达时间、途经省份、预约信息编号及驾驶员姓名、联系方式等。预计出发时间和到达时间跨度(以下简称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5个自然日。

  无法上牌的自行式特种装备,可使用统一规范的内部编码号牌(需安装或放置在车头显著位置)替代车牌号码作为身份识别标识。

  任务车辆信息应由所属单位(组织)在接到任务的第一时间通过平台提供,为审核确认和信息下发预留必要时间。当任务车辆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过平台重新提供。

  第十一条  路网中心实时接收平台审核确认的任务车辆信息,及时发布和更新任务车辆名单,及时对已超出有效期的任务车辆名单进行清理。

  第十二条  各省中心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收费公路联网收费运营和服务规范》等相关文件要求,及时下载并发布任务车辆名单,保障任务车辆名单在联网收费系统及时生效。

  第十三条  各省中心应建立有效的任务车辆名单接收、下发和生效监控机制,确保任务车辆名单在出口车道及时生效。

  第十四条  路网中心应对省中心任务车辆名单下载的及时率、完整率进行统计分析,发现下载不及时、不完整的及时向省中心通报。

  第三章  现场通行

  第十五条  任务车辆通行收费站入口车道和ETC门架时,系统不作特殊处理。

  第十六条  安装ETC车载装置的任务车辆,通行至出口ETC专用车道,车道系统判断车辆车载单元(OBU)拆卸状态、是否插卡、OBU和ETC卡车牌号码是否一致。如判断通过,则进行任务车辆名单判定。对在名单内且在有效期内的车辆,则不进行稽核名单、通行有效性和计费信息异常等判断,自动抬杆放行,费显显示0元计(扣)费。对不在名单内或不在有效期内的车辆,正常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十七条  未安装ETC车载装置或已安装ETC车载装置但未正常使用的任务车辆通行至出口ETC/人工收费(MTC)混合车道,车道系统自动识别车牌号码(含颜色),收费员核准抓拍车牌(含颜色),车道系统进行任务车辆名单判定。对在名单和有效期内的车辆,则不进行稽核名单判定;车道系统进行复合通行卡(CPC)有效性判断;判断通过后按0元收费并抬杆放行,生成交易流水数据上传。对不在名单内或不在有效期内的车辆,正常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四章  特情处理

  第十八条  任务车辆通行收费车道,发现栏杆未抬起的,应等待收费站工作人员处理,不得强行通过。收费站工作人员应及时对无法正常通行的任务车辆进行疏导处置。必要时,通过省中心联系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  路网中心应支撑省中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实现任务车辆名单的实时查询。收费站在系统无法正常接收或核验任务车辆名单等特情时,可通过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值班电话等方式及时核实任务车辆信息。

  第二十条  ETC专用车道特情处理

  (1)任务车辆发生ETC误扣费时,由车辆用户主动申请的,途经省份和发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参与方)核实后应快速开展退费工作;由相关参与方主动核实发现的,相关参与方应主动及时发起退费。

  (2)如任务车辆OBU属于拆卸状态、未插卡、OBU和ETC卡车牌号码不一致,转人工车道处置,以车辆实际车牌为准进行操作。

  第二十一条  MTC混合车道特情处理

  (1)任务车辆出现CPC通行异常特情时,按无通行介质处理,根据实际车牌查询入口信息并与车辆用户确认后,调用在线计费,对在任务车辆名单内且在有效期内的,按0元收费并抬杆放行,生成交易流水数据上传。

  (2)CPC卡人为损坏或丢失的,按照《收费公路联网收费运营和服务规程》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自称执行抢险救灾任务,但经核实不在任务车辆名单内的车辆,收费站暂按非任务车辆正常收取车辆通行费,并向车辆用户提供《非抢险救灾任务车辆特情告知单》。车辆用户可自出口交易时间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提交任务车辆信息补登申请,待补登信息审核后,被确认为任务车辆的可拨打95022申请退费。

  第五章  清分结算

  第二十三条  任务车辆出口交易数据应及时、准确、全量上传省中心和路网中心。

  第二十四条  发行服务机构对任务车辆ETC交易数据,按正常交易进行记账和争议判定,并返回记账结果。

  第二十五条  路网中心、省中心对于任务车辆交易按《收费公路联网收费运营和服务规程》进行清分结算,确保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掌握本路段任务车辆通行和车辆通行费减免信息。路网中心对全网任务车辆实际通行情况、减免金额进行统计分析,根据工作需要提供给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应急管理部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局。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六条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联系沟通,及时协调解决任务车辆通行相关问题。

  第二十七条  客服人员接到车辆用户反映应免未免问题后,需请车辆用户提供车牌号、车牌颜色、通行时间、入出口站点名称等信息,核实车辆通行记录,并查询车辆通行时是否在任务车辆名单内。对符合任务车辆条件的,应通过客户服务支撑系统发起工单。不符合条件的,向车辆用户解释免费政策及适用条件。

  第二十八条  因任务车辆应免未免产生的工单应直接由出口省份确认是否退费,跨省任务车辆应免未免工单不再由各通行省份交互流转。出口省份应根据车牌号、车牌颜色、交易时间等信息,查询任务车辆名单,并调取通行记录、门架信息、车道日志、图像等证据,开展投诉核查取证,及时将相关证据、处理依据、问题原因、处理结果、退费金额等上传至客户服务支撑系统。经出口省份确认应退费的,由发行服务机构为ETC车辆用户办理全额退费,出口省份为非ETC车辆用户办理全额退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在任务车辆复核过程中,经确认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关于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费通行规定的车辆,或假冒任务车辆的车辆,按照《收费公路联网收费运营和服务规程》纳入稽核名单,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涉及严重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消防救援车辆的免费通行服务保障工作,继续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2019〕5号)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系统未能覆盖的收费公路,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建立任务车辆免费通行保障机制,指导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时从省中心获取任务车辆信息,做好免费快速通行及沿途服务保障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应急管理部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2022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跨省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费通行服务保障规程(试行)》(交办公路〔2022〕24号)同时废止。

发布于: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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